第一章 總則
為便利校內外各單位、團體或個人於藝文中心百鍊廳舉辦各項學術研討會、講座、戲劇、舞蹈、音樂等各種活動,妥善管理百鍊廳及其附屬空間與專業劇場設施,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第一條 租借申請資格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中心主辦或合辦之活動。
二、本校行政或教學單位主辦之活動。
三、本校學生團體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本校校友、校際合作舉辦之活動。
五、校外機關團體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以上各類別租借順序,將依本單位確認受理申請案件之收件時間為參考依據,本中心保有最後仲裁權。
第二條 本中心百鍊廳提供之服務事項:
一、提供本中心官網活動宣傳之刊登協助。
二、多功能劇場燈光、懸吊及音響、會議、翻譯、視訊系統之技術支援或督導。
三、其他事項得由雙方議定並另以合約規定。
第二章 場地申請辦法
第一條 申請方式:
使用者請至藝文中心百鍊廳線上預約系統 ,填寫場地申請表並寄送活動企劃書,經藝文中心審核通過,並接獲「場地保留通知」起兩週內(含休假日)完成繳費。場地清潔維護使用費之收取,係按照使用者所舉辦之活動類型及使用時段,根據藝文中心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計費。
第二條 申請期限:
場地使用者請最早可於活動日一年前提出申請,最遲請於活動日兩週前提出場地申請。場地使用者申請租借之時程(從進場裝台籍場佈,至撤場拆台及善後復原)最長為期兩週。如需延長租借使用時間,需經本中心另行研議審核通過。
第三條 申請原則:
凡符合藝文內涵之戲劇、音樂、舞蹈等視覺藝術展演,以及研討、講座或工作坊等相關活動優先申請。
第四條 禁止事項:
一、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社會善良風俗者,或違背輔大建校宗旨與目標者。
二、使用事實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
三、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建築物公共安全或設備有危害之虞者。
四、堆積或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五、有營利等商業行為者,需另經本中心審核。
六、前項各款規定如有違反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權,情節嚴重者將通報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
第五條 配合事項:
一、有關活動策劃佈展、開幕及行銷,以及活動期間申請單位指派之現場工作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及退場等事宜,概由申請單位負責。
二、使用本場地進行前置規劃,須與本廳工作人員討論使用方式與空間佈置,未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得擅自施作改變現場配置。
三、申請單位如需架設或加裝設備,非屬原場地之常態用電,需先經本中心審核同意,並聘請專業機電人員為之;不得阻礙大樓逃生動線與消防設施之使用,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四、不得於本廳場地內動火、噴漆、使用雙面膠帶或圖釘等破壞場地內外牆面、布幕、地板等設施,有關場地安全及大型道具之清理,亦由申請單位負責。
五、租借本場地時,應維持活動之安全秩序。使用音響時,應控制音量,不得妨礙其他教學與辦公環境。
六、使用場地專業配備,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將器材設備攜出場外。
七、活動相關佈景、道具或展示作品、文件之包裝、運送、保險需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自身貴重物品應自行派員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八、申請單位所屬工作人員應佩戴本中心核發或核可之識別證。申請單位之演出團體及技術工作人員,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九、租借本場地期間之相關車輛進出校區,應依輔大外來車輛停車收費管制作業規定提出申請及繳費,如有特殊情形由本中心審核另以專案協助。
十、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應先自行勘查相關器材設備有無毀損、清理大型佈景並恢復場地原狀、並經本中心工作人員勘查確認後,始可離去。
十一、若有違反場地申請相關之使用規定,妨礙公共安全與破壞本校場地設施時,本中心得隨時終止其合約。經限期改善而未竟者,得沒收保證金,並要求復原及維修,且一年內不受理該違規單位借用場地之申請。
十二、租借本中心百鍊廳,必需遵守「輔仁大學藝文中心百鍊廳場地使用規範」。
十三、完成繳費後,申請單位請於召開技術協調會議前,上本中心百鍊廳網頁填寫「技術設備需求表」,以利於活動前準備及提供相關劇場配備。
第三章 租借約定與保證金支付
第一條 場地租借費用:
一、場地收費標準請詳見本中心網頁公告。係根據105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之輔大總務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之百鍊展演中心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表(105.12.15)修訂。
二、申請單位需於「接獲場地保留通知」後兩週內(含休假日),至本中心辦公室領取繳款單,至總務處出納組(野聲樓一樓),繳清場地清潔維護使用費及保證金,否則視同放棄該時段之場地租用申請,本中心無需通知或催告即得另行運用該檔期之場地。
第二條 場地保證金:
一、校內團體於活動前需繳交場地保證金一千元,校外團體繳交保證金三千元。
二、使用者於租借場地完畢撤場當日,經本中心工作人員勘查現場設備確認無毀損後,可於一個月內憑「藝文中心場地租借保證金退還確認章」,向總務處出納組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場地若有毀損、嚴重髒亂或違反申請使用相關規定者,以及場地逾時,本中心得以保證金支付相關維修、清潔及場地逾時費用。保證金不足扣抵者,申請單位應於一個月內補足差額,逾期繳交須負起法律相關責任。
第三條 取消與退費:
一、租用時段申請並經本場館確認後,如於使用日七天內取消活動者,將不予退費;若於活動使用日前7-20天內取消活動者,可退還五成總場地租用費之。如於活動日21天之前向本中心取消該次活動,可退還全額場地租用費。
二、租借期間如遇停電、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活動無法如期舉行,將由本心協調順延,本中心將保有最後決定權,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輔仁大學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該使用團體技術工作人員,需參閱並簽署本廳[劇場安全因子告知書]。
第三條 凡劇場專業技術由該團體委請專業人員執行者,需簽署本廳[劇場使用切結書]。